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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洪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74民终729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上海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55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财保上海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虽原审裁定载明2010年6月3日公安浦东分局对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高公司”)涉嫌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但直至目前,上诉人仍未见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公安机关也未对上诉人就此案进行询问,上诉人有理由怀疑被上诉人借刑事犯罪形式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本案属经济纠纷,货损客观存在,上诉人系基于违约法律关系,即洪亮公司与浦高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使代位求偿权,不涉及经济犯罪问题,各方当事人对此也予以确认。原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误,本案属经济纠纷,即使存在经济犯罪,也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的,但是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应当将该材料移送有关的公安机关查处的方式进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洪亮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对浦高公司立案侦查系依职权进行,不存在被上诉人干扰公安机关的事实,本案本质系履带吊车租赁合同,浦高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涉及保险诈骗犯罪,当然与本案有关。鉴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静远
书记员  黄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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