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10民初582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兰竹西路36号中心公馆1栋1-7B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4043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登云镇深圳宝安(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MA4WAE7K4L。 法定代表人:李正前。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合伙利润款12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7月25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8月23日,金额为4955.66元);2.请求判令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向***支付款项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本案的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没有向***支付款项的义务,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结算情况全额向石门县**装修服务部支付款项,亦不存在拖欠款项的行为。 ***、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工程施工方,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石门县**装修服务部。***与***是石门县**装修服务部的实际施工人,双方约定合作承接项目并约定工资+利润方式结算。2021年7月25日,***与***签署《***和***合伙人之间经济纠纷事宜》,载明“截止2021年7月25日,欠付***工资43170元,欠付***工程款利润12,0000元,共欠付***163170元。双方目前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春节(即2022年2月1日前)支付***163170元,在支付完总额163170元后双方已全部结清,互不相欠。若***春节前仍未能解除与***的经济纠纷,则由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代付函(代付金额不超过志远方公司跟***的合同支付比例)给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由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直接代付至***本人。”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监督见证人、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上面签字。 经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门县**装修服务部结算,截止2020年5月工程款为1,252,095元。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石门县**装修服务部支付1,220,000元。2022年1月30日,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43,17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确认欠付***工程款利润120,000元,***诉请***支付利润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现***未支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诉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应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2月2日起算。 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作出担保,其仅为代付款,且代付金额不超过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跟***的合同支付比例,现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超出结算金额的款项。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系见证人,并非担保人。再者,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与深圳市志远方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阳光智造有限公司不存在合伙合同关系,诉请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润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2022年2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