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02民初460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民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