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冠县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保693号
申请人:崔新民,男,汉族,1966年4月2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经理。
申请人崔新民与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新民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崔新民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
二、冻结期限壹年,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