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3001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花园北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龙潭东大街12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济南市莱芜仁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