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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1186号
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68623876。
法定代表人:陶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忍翔,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镇复兴南路铁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798670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由原告江西齐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妍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