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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4财保66号
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十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083947733T。
法定代表人廖衰其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复兴南路铁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67798670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700,000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一栋坐落在上饶县花厅镇周村村的私有房产(所有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花厅镇字第××号,房屋状况为砖混结构,3层,建筑面积405.48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确保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赣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5,7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上饶县花厅镇周村村的私有房产一栋(所有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花厅镇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铅山县宏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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