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8591号
原告:武威德晨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第三人:民勤和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甘肃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民勤和裕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威德晨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原告武威德晨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