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3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9号黄河绿园小区A区5栋4层E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东、富城路以北青旅宽城一号2栋0**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青怡坊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1268号8楼82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青怡坊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3)吉0184民初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以案涉各方有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8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4829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