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078号
申请人:吉林省鑫禄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腰道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东、富城路以北青旅宽城一号2栋0**111室。
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鑫禄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鑫禄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吉林省鑫禄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