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83号
(2021)吉0191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东、富城路以北青旅宽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