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183号 (2021)吉0191民初18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以东、富城路以北青旅宽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聚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迟茗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