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2民初3274号
原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上蔡县城西郊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蔡都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号(计生服务培训中心)。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朵,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蔡县宏达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