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36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107东。
经营者:马四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76535221T。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与被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豫0702民初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505010011000005500001,开户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000000元。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505010011000005500001,开户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00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