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2民初67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告:***,男,汉族,住驻汝南县。
被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晓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