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均、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民申3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均,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得良,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小利,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孟得良的女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城西郊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均与被申请人**、孟得良、上蔡县平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均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举证劳务报酬支付完毕;其提交的协议书及通话录音材料证明劳务报酬尚未结清;三被申请人均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孟得良称,**均从未从其手中拿过一分钱,也没有任何拿钱的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均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协议书、收条及录音材料,该证据虽能证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但不能证明**均完成多少工程总量、总工程价款是多少,故一审对**均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均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郭建平
审判员 刘称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汤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