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财保84号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与天泽大路交汇华润净月台一期G1号楼101号、102号、1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良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52号地锦竹花园185房。
法定代表人:李淑影。
被申请人:李淑影,女,198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乙五路以北、丙二十五街以东,南郡•***3号(一期)19#住宅楼2**20××号一幢房屋;请求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李淑影,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永顺路以南、净月大街以西(远洋•戛纳小镇)销品摩尔项目14号楼-121号、-122号两幢房屋。***的为190万元。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金泰【2022】诉保字第0769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以此形式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19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坐落于长春市高新区乙五路以北、丙二十五街以东,南郡•***3号(一期)19#住宅楼2**20××号,丘地号为×××(2003)号的房屋一幢;
二、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李淑影,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永顺路以南、净月大街以西(远洋•戛纳小镇)销品摩尔项目14号楼-121号,丘地号为×××(-121)号的房屋一幢;
三、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李淑影,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永顺路以南、净月大街以西(远洋•戛纳小镇)销品摩尔项目14号楼-122号,丘地号为×××(-122)号的房屋一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吉林省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龙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田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