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南鼎工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桥。
法定代表人:余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威远街15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鼎工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琪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6348元、未受偿人民币3634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靖峰
执行员卞爱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