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4民初6704号
原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12楼AB座。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地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8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4978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正商紫辰园8号楼乳胶漆合同,工程地点为郑州南三环紫辰路东南角,工程内容为乳胶漆清工,施工范围为8号楼1-8层楼,工期为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但由于被告原因工程一直到7月19日才完工并交付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大地装饰公司辩称,原告未按合同履约,合同约定1-8层楼乳胶漆施工,但实际施工的为第3层和第5层,且该两层均未按标准验收通过,被告多次催促原告维修未果,被告另行安排人维修并支出维修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0日,大地装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正商紫辰园8号楼乳胶漆合同;工程地点:郑州南三环紫辰路东南角;工程内容:乳胶漆清工;施工范围:8号楼1-8层楼层室内所有墙面内容,乙方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生产、包成品保护人工费、包施工验收合格,包含负责腻子、乳胶漆等主材辅料上料,地面保护,现场日常保洁和垃圾清理到楼下指定地点。2.工程工期:甲方规定工期,1-8层2020年5月30日前完成交付标准(具备验收标准),工期从2020年5月11日到2020年5月30日。承包方式:正商紫辰园8号楼乳胶漆包工包料包上下楼垃圾清运。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关工程质量要求。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3.工程总造价为:根据实际发生量核算出总造价,乳胶漆清工结算价格不含税。付款方式:按建设方进度款按节点结款已完成工程量80%,当月25日拨款或者建设方到款后,建设方进度款到账二日,甲方应把工人工资、材料商款项按付款节点发到工人或材料商手中,工队长造表,项目部审核,全部干完正商验收合格到95%,剩余5%为质保金,两年之内支付。4.出现工资或者工程款支付款不及时,项目管理部或实际承包人核算工程量,算出实际工程费用,出示双方结算单,并约定支付期限,或实际承包人、工人自行垫付、垫支,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上诉法院,无论什么原因,出现围堵工程项目部或正商项目部,每人次按照500元处罚,上访政府按照每人次1000元处罚。按照约定支付期限,甲方一个月之内仍然没有支付,乙方可以采取任何方式要求支付工费。如按合同规定未支付,工人有权利要求支付,不得罚款。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实际施工了正商紫辰园8号楼3层和5层的乳胶漆工程,工程价款为524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8月23日,朱迪分别向鲁光辉转账支付1500元、1500元,共计3000元;2020年9月2日、10月23日,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鲁光辉转账支付12000元、9500元,共计21500元;2020年9月2日,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向陈世记转账支付13500元。
诉讼过程中,***提交《验收条》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其中《验收条》载明:“3层、5层油漆已初次验收通过,室内安装完成后需再次维修。刘敬辉,2020.7.19。”***称其在《工程施工协议书》签订后于2020年5月即开始进场施工,2020年7月中旬完工,2020年7月19日双方进行验收并交付大地装饰公司使用。
大地装饰公司提交建设领域农民工来访反映情况登记表照片打印件、民工工资名册照片打印件、赵广奎出具的《证明》、8号楼紫辰园油工帮工条复印件、罚款单截图等,称涉案工程***于2020年6月2日进场施工,2020年7月中旬初步完工,双方进行了初步验收,由其公司现场管理员刘敬辉出具《验收条》,《验收条》明确载明需再次维修。因***施工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其公司通知***进行维修未果,其公司安排其他施工队进行维修,并以现金方式支付施工人赵广奎维修费4000元,还支出帮工机器维修费1500元,其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将涉案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大地装饰公司还提交《郑州正商中州城紫辰园(E区)8#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甲方: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大地装饰公司。工程名称:郑州正商中州城紫辰园(E区)8#装修工程;工程地点:郑州市管城区郑新路与南三环交叉口;承包范围:郑州正商中州城紫辰园(E区)8#装修图纸上所有内容,包含所在楼的设备用房、物业用房、业主活动中心、车库步行出入口、门卫房装饰等装修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暂定总价,综合单价,据实结算;暂定合同价款:10000000元。”大地装饰公司称涉案工程系其从发包方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已支付***的工人鲁光辉3000元,另,由于鲁光辉等人到劳动局信访要求支付工资,信访局要求发包方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尽快解决工人讨薪问题,并要求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故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代其公司支付鲁光辉21500元、陈世记13500元,以上共计支付38000元。涉案工程款52400元,扣除该38000元、维修费4000元、帮工机器维修费1500元、5%的质保金2620元,剩余工程款6280元未支付。
***对大地装饰公司以上证据及陈述均不予认可,称涉案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已经经过验收,其也未收到大地装饰公司的维修通知。鲁光辉、陈世记虽是其施工工人,但涉案工程是其承接的,相应工程款也应支付给其,大地装饰公司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将款项支付给鲁光辉、陈世记,其不予认可。另,因涉案工程质保期未届满,其同意从工程款52400元中扣除5%的质保金262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将正商紫辰园8号楼3层和5层乳胶漆工程施工完毕,且经过验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通过自己支付及发包方代付方式共支付鲁光辉、陈世记款项38000元,提交有银行转账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亦认可鲁光辉、陈世记系其施工工人,故该38000元应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被告辩称原告施工质量不合格,其公司安排其他施工队维修,产生维修费4000元、帮工机器维修费1500元,被告提交的罚款单系自行制作,赵广奎出具的《证明》、8号楼紫辰园油工帮工条复印件等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维修费损失均系原告施工原因造成,亦不能证明其已支出维修费4000元及帮工机器维修费1500元,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38000元、质保金262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780元(52400元-38000元-2620元)。原告超出该范围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计803元,由原告***负担672元,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盼盼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