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4民初5882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大地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迪、赵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正商紫辰园8号楼水电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2020年4月30日起至被告全部结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9日,被告打欠条欠原告施工费用5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大地装饰公司辩称:1.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的起诉属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处理;2.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3.基于被告垫付款项,原告的工费也早已结清,并存在超付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1月19日,大地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施工的正商紫辰苑8#楼施工费伍仟元整,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欠条加盖有“大地装饰公司”的印章,***注明“同意”并签字确认。
诉讼过程中,***称其和周朝路合伙承包位于郑州市××楼的水电安装工程,该工程由大地装饰公司发包给孙家峰,其从孙家峰处承包。工程建设过程中,孙家峰资金断裂后退场,孙家峰退场后将账目移交大地装饰公司,债权债务由大地装饰公司承担。大地装饰公司一共欠周朝路施工队工程款181500元,后偿还30000元,2020年1月3日,大地装饰公司向周朝路出具一张151500元的欠条,后大地装饰公司陆续还款,截至2020年1月19日,大地装饰公司尚欠***5000元,欠周朝路工程款35000元,并向***出具一张5000元的欠条,向周朝路出具一张5000元的欠条、一张30000元的欠条。并提交2019年12月对账单、2019年12月17日证明、2020年1月3日欠条照片复印件、2020年1月19日欠条。后周朝路到庭提交2020年1月19日欠条照片打印件2份。
大地装饰公司对***上述陈述不予认可,称***是周朝路工程队的工人,大地装饰公司从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承包紫辰园8号楼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河南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又分包给孙家峰,后河南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孙家峰中途擅自撤场导致工人于2019年底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其公司迫于压力,代河南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峰垫付周朝路施工队工程款171500元,其公司已经超额支付。2020年1月19日的欠条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的。大地装饰公司为证明其上述陈述,提交证明复印件、建设领域农民工来访反映情况登记表、转账凭证、结清证明、欠条。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欠付其工程款5000元,提交2020年1月19日的欠条为证,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是受到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原告的工费已结清,并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其提交的转账凭证除2020年1月20日的30000元的汇款外,其余的款项支付均在涉案2020年1月19日的5000元欠条出具之前,2020年1月20日的30000元汇款系支付周朝路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另,原告陈述的工程款数额及支付情况与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时满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艾萌
书记员翟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