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547号
原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杰,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史永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孙家峰,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