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276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星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八面通镇和平大街和平雅居01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八面通镇御河名苑B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市星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