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玉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某某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23民初1263号
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摩码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温  双  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琦
书 记 员     李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