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创一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06707205。
法定代表人:王志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范家坡**会信用代码:9153052266551193XJ。
法定代表人:许庆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发燕、何莹青,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各1份,以双方就一审判决所确定义务协商一致,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判决宣告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64.00元,减半征收23532.00元,由上诉人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冲市惠民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一半(即11766.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延武
审判员  田 旭
审判员  古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梧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