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2245号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叶路18号605室。
法定代表人:陆日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男,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512室。
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一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惠惠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