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3192号
原告:成新和,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镇原县。
被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甘肃梦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新和诉被告***、甘肃梦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成新和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新和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新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成新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