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11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北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北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因被执行人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顶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无法通过验证,本院无法进行网络查控。本次恢复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本次恢复立案应予终止执行。涉案执行的相关权益,待权利义务主体信息明确后,可另行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决如下:
终结(2018)豫0104执恢1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