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108执104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
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