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108执1042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
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