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622民初2146号
原告淇县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该案原告所列唯一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办理注销登记,所诉公司已经终止,即不存在所列被告公司。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淇县广厦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树民
审 判 员 孟凡洲
人民陪审员 董文通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