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0622民初1407号
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防水公司)与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荣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月防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波、张现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荣达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郑州荣达公司收取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出具收据,双方约定了保证金退还办法,现该建设规划被取消,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要求退还500000元保证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金利息,对该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诉请,由于主张的实际工程量价款系单方计算结果,被告未到庭配合进一步调查,无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数额,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8.71元,由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798.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树民 人民陪审员  程新龙 人民陪审员  冯利军
书 记 员  王少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