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62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调查,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租赁场地经营,无房产土地
另查明,被执行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已被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22执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殷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