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43元,减半收取5921.5元,由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苗国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