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24执2356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丹霞路**,组织机构代码:560954398。
法定代表人黄剑敏。
被执行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组织机构代码:755358844。
法定代表人辛建平。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浙1024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判决,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0308.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大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公安部门等财产状况后,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821653元,申请人债权已受偿8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1024民初4091号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官焕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