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民初1162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区丹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敏,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街道前方大道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笑,系董事长。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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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成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