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沃尔科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驰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24民初4093号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丹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敏,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驰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7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钱福英,系董事长。
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驰目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原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爱菊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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