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24财保11号
申请人:曲水净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华盛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曲水净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西藏华盛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4,113,337.3元,不足部分在被申请人西藏华盛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曲水县中铁十九局53019工程的应收款2,200,000元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曲水净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113,337.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水净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华盛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4,113,337.3元,不足部分在被申请人西藏华盛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曲水县中铁十九局53019工程的应收款2,200,000元中进行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曲水净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 晓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