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03民初282号
原告: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5239220K。
法定代表人:周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7675148994D。
法定代表人:赵旭明。
被告:***,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系赵旭明之妻。
原告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致信农业公司)与被告****和苹果专业合作社(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致信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存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致信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437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1月3日利息17062.6元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9377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8日,原告陕西致信农业公司与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签订农药肥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其供应农药肥料,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清当次货款的50%,并在30日内结清以前余款。自2016年5月原告就开始向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供应农药肥料货物,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直至2018年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仍有288377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资催要后,赵旭明及其妻***仍无法支付其货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也在欠条上签字,载明其欠款288377元的事实。2018年10月,被告向原告付款4000元,本案起诉后被告于2019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10000元,2019年2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付款5000元,现被告仍下欠货款为269377元。被告的欠款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困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农药肥料购销合同、销售(货)清单、2018年5月3日欠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手机短息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陕西致信农业公司与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经协商,由原告向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供应农药肥料。2017年5月2日,原告陕西致信农业公司(供方)与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需方)签订了农药肥料购销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发货至需方县城(或者乡镇)所在地自提,或送货至仓库;付款方式及时间:为保证货款安全,必须将货款打入供方指定账户。需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在7日内付清当次货款50%,并在30日内结清以前余款,需方未结清货款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供方,若货物已销售或已使用,但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者,须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60日后仍拖欠货款的,按余款合计金额月利息1分计算,需向供方支付利息及全部货款;并约定了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等其它内容,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供应了农药肥料。2018年5月3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货款金额,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288377元,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旭明及其妻***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的印章。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方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4000元,2019年1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10000元,2019年2月2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向原告付款5000元,共计付款19000元,剩余货款269377元二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被告下欠原告货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3、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供应货物,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建立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确认货款金额后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亦在欠条上签字认可该笔债务,故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白水仁和苹果合作社、***偿还货款26937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及利息进行了约定,收到货物超过60日后仍拖欠货款的,按余款合计金额月利息1分计息,现原告请求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之日即2019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69377元及利息(以269377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11元,由被告****和苹果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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