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5239220K。
法定代表人:周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渭南市白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767514899D。
法定代表人:赵旭明,该合作社主任。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37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11月10日前共同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在2020年1月20日前共同支付申请人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169377元及双方约定利息23705.17元合计193082.17元,由被执行人共同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灿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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