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致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55239220K。
法定代表人:周存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远航,咸阳市渭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渭南市白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767514899D。
法定代表人:赵旭明,该合作社主任。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白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致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937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11元、执行费39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水县仁和苹果专业合作社、***各自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 灿
审判员 赵雅玲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