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财保45号
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金瑞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