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45号
保全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