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泵送机械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45号 保全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泵送机械厂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