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5753号
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大街21号(市丝绸厂对过)。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被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