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5753号 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大街21号(市丝绸厂对过)。 法定代表人:**坤,总经理。 被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金星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