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91民初359号
原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3468号山***汽车大世界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