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91财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山东**汽车大世界**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鲁0991财保33号民事裁定,对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进行冻结。***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