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91财保33号 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泉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3468号山***汽车大世界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福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