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209号
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玉茗大道南延伸段以东(***都)12栋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43276973F。
法定代表人:万含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46554。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整;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共有名下位于抚州市金溪县浒湾镇新建路房产(证号: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