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核工业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测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02民初209号 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玉茗大道南延伸段以东(***都)12栋2**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43276973F。 法定代表人:万含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46554。 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2039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整;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江西核工业测绘院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共有名下位于抚州市金溪县浒湾镇新建路房产(证号:金房权证浒湾镇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 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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