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748号
原告: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叶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2元,退还兰州兰石集团兰驼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