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10号
原告: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新村8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祁连山大道与省道201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绿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甘肃天祥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