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25号
申请人:广东邦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和璐大冲路段现通物流中心综合楼二首层5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MR9M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2926767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邦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97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邦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9717.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68.59元,由申请人广东邦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