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393号
申请人:宜兴市锦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梅园社区综合楼10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58UK83X。
法定代表人:欧旭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坤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新村路西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TAQ44W。
法定代表人:单朋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锦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昌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坤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锦昌公司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坤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80元,由锦昌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褚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