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00012号
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邢学文。
委托代理人***,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煜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盼